女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帮助金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9

  基本案情:

  男方简敏因外遇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张英成了被告。男方除了诉请离婚外,还要求争得小孩抚养权,除此外,还要求女方承担男方外欠债务的一半,计6万元。

  女方张英找到本律师,倾诉无尽苦楚:男方比她大14岁,是二婚,而她是初婚;男方有外遇带小孩去第三者家过夜,还曾出手打小孩;女方自生育小孩后一直做家庭主妇和协助男方工作,男方每周仅给三五百元生活费,女方平时不够花销,不得不经常向自己亲弟弟借钱;女方只有小学毕业,工作不好找,待遇低;女方因为男方外遇之事心情郁闷很久导致患上糖尿病、高血糖;女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没有工作;男方有一套婚前房产,但婚后两人一直还贷,女方要求分割。

  两人曾讨论离婚,但男方仅同意补偿女方三万元,让女方走。女方不同意,男方便各种威胁恐吓,换锁赶人。

  女方表示一定要离婚,并要回自己应得的部分。

  女方答辩:

  基于女方的可怜遭遇,本律师建议向男方追索扶养费和经济帮助。针对这些补偿,为女方主张如下:

  1、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女方自2015年3月30日至4月15日住院治疗糖尿病,没有经济来源,请求男方支付扶养费,自2015年4月至离婚之日,暂计算3个月,为1895*3=5685元。

  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女方因男方在2014年12月开始不支付家庭生活费后,女方开始找工作,工作两三个月后,因患病而住院,为治病,女方已花光前几月的工资积蓄。女方在2015年4月至今,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暂计算3个月,为5685元。

  2、离婚后,女方没有地方居住,属于生活困难,请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先按半年计算),经济帮助先计算半年,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95*6个月=11370元。

  女方现居住的地方在广州市番禺区锦绣花园某房,该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是属于男方的地方。与男方离婚后,女方需搬离此处。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女方请求男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113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张英主张的经济帮助金,因张英无固定收入和住所,且患有慢性病,经济困难,结合简敏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由简敏向张英提供经济补偿10000元。

  律师分析:

  因为张英无法提供简敏的真实收入证明,法院仅按简敏自己陈述的较低收入进行酌情认定,虽然经济补偿10000元并不高,但该补偿暂时足够张英对糖尿病治疗两年。

  张英本身年纪较轻,只要调整好心态,认真生活,努力工作,是完全可以自食其力的。

  且在其他方面,法院判决对张英也进行了照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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