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6-22

  摘要:涉外离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办理,也可以采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能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不能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本国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不能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情形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一)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三)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四)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五)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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