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12-15

  随着目前离婚率的增加,很多家庭为了明确双方各自财产的归属,在结婚前会对双方财产进行一个公证,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定,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由于多数夫妻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并不了解,接下来,就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3、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

  满足以上条件后,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三、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这些均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范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51.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接受继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着力点”了,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

  4、其他:

  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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