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1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张三,男。

  委托代理人张丽珍,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女。

  委托代理人段秀凤,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珍、赵丽、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秀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网络相识,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张三1。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露,经常因琐事争吵,为避免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发生冲突原告曾一度搬离居住地,后为孩子着想搬回居住,期间,原告多次尝试修复与被告的感情,但均未取得任何成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张三1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满18周岁,诉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四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彻底破裂。虽然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正常生活状态,不能因为一产生争执就认为感情已破裂,且被告也诚心维护两人的幸福婚姻,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婚姻。原被告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张三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与包容,用理性的沟通、交流方式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分歧和争执,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和感情,共同努力营造家庭的和睦幸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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