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王女与被告张男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1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女,女。

  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珍,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男。原告王女与被告张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彩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女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张丽珍,被告张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女诉称:原告王女与被告张男于1999年9月自行相识,2008年3月13日于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08年4月12日生育一女张女。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的性格差异逐渐显露,双方自2008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也曾经多次尝试修复与被告的感情,但均未取得任何成果。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张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范×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好,只是因为原告的工作问题不得不去加拿大工作,之前也谈过只要原告稳定了,我就办理移民,不能算破裂只是感情淡了,因为我们还经常联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女与被告张男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12日育有一女张女。2008年8月原告因工作原因去加拿大与被告分开居住。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女与被告张男结婚多年,夫妻感情深厚,且育有一女。双方分开居住系因原告工作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彩云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坤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