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银行账户转账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08-30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曾某于2011年10月4日在婚介所经介绍认识,后被告主动追求原告,双方开始交往。至结婚前双方分分合合过几次,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家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结婚以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被告经常为一点小事就与原告发生争执,还无端谩骂,甚至殴打原告,导致感情日益淡薄,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与原告相依为命的母亲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母亲极其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于2014年5月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听取了她的陈述,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目前主张离婚的理由虽然很多,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告拒不离婚的,原告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2)就原告所述,被告目前虽然原则上不同意离婚,但是其也曾提出如果原告退还被告转账的23万元及交付的2万现金以及婚姻期间累积花费的3万元左右的款项即同意离婚;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5月10日在银行柜台向其转账了23万元(当时双方均在场),同日还给了她2万元现金,这些钱她是认可的,但是当时是被告主动给她的,还说“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原告认为是被告赠与给她的财产。

  在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后,从我方角度出发,本律师草拟了起诉状,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为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律师收集提交了原告小区保安及原告母亲的证人证言、双方曾因琐事打闹的报警记录。

  【诉讼过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被告当庭答辩并提交证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财产28万元、返还金银首饰100余克、分割婚姻期间所得租金37000元。对此,本律师认为:

  (1)对于被告要求返还的100余克金银首饰,因对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交付给了原告,且原告否认,那么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交付了,我认为被告要求返还也是无依据的,因为这完全是一种赠与行为,既然已经赠与,还能要回来吗?

  (2)对于房租,因被告提供的是租赁合同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持被告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了3万多的主张,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持有该卡,且是其消费,因此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对于焦点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的23万元及2万元现金如何认定?是否该返还?是否可以在本案中通过答辩形式提出主张,要求法院判决?

  第一,原告毫不隐晦地承认是收到过23万的转账及2万现金(该2万现金可以不予认可,但是原告自认了),但是说明了当时是双方一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转账,而且是被告当时赠与给她的。被告对此辩称,当时确实是一起去办理的,但是是原告诱骗他转的账和给的钱,到了辩论阶段,被告又说是交给原告保管的,双方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对此,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说法,相反,我方主张赠与,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但是本律师认为,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被告的自愿转账行为以及转账后长达1年之久并未主张返还的事实,该款项应当视为赠与,理由见下面所附代理词 。

  第二、原告诉求中仅有离婚,被告现在要求返还财物并通过答辩的形式提出,本律师认为法院不应当对此予以审理,因为被告的要求并非通过本诉或反诉的形式提出,同时其要求返还的是婚前财产,而非分割共同财产,他的请求应当属于返还之诉,不应当与本案离婚案件合并审理。但本案代理审判员在庭审中却不认同,告知需要一并审理。

  整个庭审,法官严重倾向被告,开完庭,主审法院要求双方下来调解,后电话与我沟通,说转账的23万如何处理,我方回复最多一人一半,结果法官明确告知我方不行,必须退还。这当中的玄机不言而喻。

  【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原被告离婚;原告返还婚前财产23万元,案件受理费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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