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为财产纠纷不断 申请再审助调解好聚好散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08-30

  案情简介

  唐某某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与卢某某相识,当时二人均已过而立之年,婚姻大事刻不容缓,于是在经过几次短暂的见面之后,就匆忙于2013年7月2日在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XXXXXXXXX)。 2013年10月,二人举行了婚礼,虽然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唐某某却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期望,但让唐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结婚第二天,卢某某就因一件子虚乌有的小事与唐某某大吵大闹,甚至将矛盾指向了唐某某年迈的姥姥,唐某某考虑到可能因为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在生活方式、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只要以后及时沟通,多忍让卢某某,双方还是能够幸福的生活。然而在之后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卢某某生活懒散、性格急躁、说话办事不顾及他人感受等缺点日渐明显,结婚至今,卢某某几乎没有主动干过一件家务,也没有主动关心过唐某某及唐某某的家人,反而是唐某某年迈的母亲每天为卢某某洗衣做饭,打扫卫生,更难让人理解的是,卢某某对此不但不感恩,还经常因生活琐事无端生事,借机与唐某某吵闹,在争吵过程中卢某某曾将唐某某的脸部抓伤、眼睛打充血,甚至有两次随手拿起家中的菜刀威胁唐某某,让唐某某及唐某某的家人感到十分恐惧。而且每次发生争吵时卢某某均会提出离婚,但唐某某从未与被告计较,期待卢某某能有所改变,无奈卢某某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虽是一起只要求离婚而不涉及财产以及孩子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其中主要涉及的就是当下的热点话题--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弱势一方要及时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代理律师建议,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并做到信任、理解、包容,一旦出现包括家庭暴力但不限于家庭暴力的情形,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提交证据时,提交了两份强有力的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即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以及在医院就诊的门诊记录,这两份证据具备证据的三性,充分证明了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对原告的人身权已经造成侵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近而被法官采纳。最后,在代理律师的争取下,本案以调解离婚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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