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宝离婚看我国《婚姻法》离婚时财产分配的不足
来源:www.zlzlawyer.com 作者:张丽珍 时间:2016-08-16

  本来想睡觉的,微博一声惊雷,惊扰了多少人的睡意。宝宝发《离婚声明》了!措辞来看,就是一封专业的“休书”可惜,早已不是夫家一封休书就能解除婚姻的时代了,该走的离婚诉讼程序,也还是要走。而宝宝的离婚势必是一场财产大战,硝烟咤起,宝宝在受了如此大的羞辱之后,现行的《婚姻法》的财产分配制度下,仍免不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折磨。

  一. 离婚

  从宝宝发的声明来看,马蓉出轨应该是铁板钉钉了。如果存在长期稳定的这种行为的话。宝宝离婚应该不成问题。

  二. 子女抚养

  宝宝一儿一女凑成个好字。这个好字在这场离婚诉讼大战中,拆开是难免的。我国《婚姻法》对于子女抚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两周岁以内归母亲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上同性抚养,同时要考虑孩子长时间跟谁共同生活。从这些规定来看,宝宝想获得一双儿女的抚养权应该不现实。分开抚养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所以,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果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话是最好的。

  三. 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从现有资料来看,宝宝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现金,房产,股票和有价证券;马蓉的包包这些也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以上财产,原则上婚内产生的共同财产应当作价平分。由于女方的出轨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少分一些,但是也没有网友想像的那么少,更别说不分。

  那么,马蓉的婚内出轨行为到底应当负什么责任呢?我国是没有婚内通奸罪的,虽然宝宝是现役军人,马蓉和宋喆的行为也并没有达到破坏军婚的标准。所以,马蓉的行为还够不上刑事犯罪。而在民事上,对于一方出轨,《婚姻法》中的处罚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四. 精神损害赔偿金

  虽然网上对马蓉口诛笔伐,17.5万的评论恨不得异口同声把马蓉骂死,但是马蓉的出轨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中的过错标准了呢,还真的不一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条文就是夫妻俩一方有以上情形的,就属于过错方。

  按照这个标准,马蓉是哪一条都够不上的。她的婚外情并不是达到同居的状态的。所以,这个过错赔偿金不是宝宝受伤就可以得到的。甚至说,出轨是不是必然导致离婚都不一定。(可怜的宝宝可以哭晕在厕所了)

  说了这么多,其实才说到正题。是的,虽然作为婚姻家庭的专业律师,我也和大家一样,觉得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婚姻家庭中非过错方的保护特别欠缺!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对于过错方的认定标准太高,对过错方的惩罚又特别的低。可以正是由于犯错成本太低了,所以才导致婚姻的不稳定性。以宝宝为例,如果女方的婚内出轨行为有刑事犯罪的话,马蓉一定会考虑出轨的成本太高,或者选择安于现状,或者主动离婚追求幸福。宝宝的伤害也小了很多。

  如果女方的婚内出轨行为在财产分割上受到巨大影响,并同时需要根据财产情况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那马蓉也会考虑妥善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和谐社会,并非宽容错误,而是应当让犯错的人知道做错事一定要付出代价,这样才能有警示作用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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