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小常识,帮你解除军婚烦恼
来源:www.zlzlawyer.com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12-05

  军人,由于其保家卫国的特殊使命,导致了夫妻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天不如一天,军嫂们不得不走上离婚的道路。而军人的离婚也是异于普通人,程序事项更为繁琐。下面给大家科普几个军婚中必备常识。

  必备常识一:什么情况下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重大过错外,必须经得军人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如下四种情况: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律师点睛|:实践中第四种主要是违背社会公德如强奸等行为。除了上述四点外,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受理离婚的。

  必备常识二;向哪一个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为军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驻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为军人,且提起诉讼,或者一方为文职军人,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管辖,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地管辖。如一方现役军人,另一方非军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必备常识三: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如何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必备常识四: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计算?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般以人均寿命70岁来计算。具体如下: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总费用/(70—实际入伍年龄)X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因为军人离婚和专业、复原并非同步,因此该费用可期待的权益。

    知名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张丽珍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185-1878-88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