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12-31

  曾经有人戏说,如果有一天结婚证采取和驾驶证一样,看谁还敢出轨?!

  一对夫妻每人一本结婚证,每本只有12分。

  外遇的扣6分罚款10万;

  半夜12点后回家的扣两分罚2万;

  叫特殊服务的扣3分罚3万;

  打老婆或打老公的扣6分罚10万;

  发现一次外遇或是扣分完毕直接注销结婚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身不得再娶(嫁)!

  当然这是开玩笑的,回归正题!

  

婚姻

  首先来说,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东西没给、房子没过户,还是可以反悔不赠送的。

  不过我们这里要说的并不是这种权利转移之前的撤销,而是赠与物已经给付后该怎么办?即房产已经过户了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这份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就应当返还。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小三的房产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出轨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1958年出生的岳某与1986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沈阳相识,尽管两人年龄相差悬殊,李某明知岳某早在1985年就已经登记结婚,仍与其发展为恋人关系。

  为了讨李某的欢心,岳某不惜一掷千金,背着妻子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为李某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此外,岳某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李某的银行卡转款20余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其生活费。

  岳某和妻子王某都来自福建,二人做生意白手起家,可妻子却渐渐发现,虽然家里的钱越赚越多,但丈夫夜不归宿的情况也多了,妻子开始心生怀疑。

  纸终究包不住火,妻子最终发现了岳某的婚外情,更了解到丈夫给“小三”赠房、转款的事实。夫妻俩为此数次吵架,最终对簿公堂。

  2014年6月,妻子王某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岳某与“小三”李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那么丈夫给小三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岳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丈夫岳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他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李某明知岳某有配偶,继续与岳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所以,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

  

房子

  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另一方被小三迷得不行,小三的招数也越来越高,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索要房产,面对小三的各种招数,正室该怎么办呢?

  1、配偶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2、配偶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配偶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

  3、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配偶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配偶的遗产。

  4、配偶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配偶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

  

不动产

  最后,给大家安利一个政策:已婚人士购房需经配偶同意!

  在不动产登记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行。

  家庭成员能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了解所有成员名下登记的房产情况,很大程度上保护着配偶的合法权益。

  大体是这样,已婚人士购房,如果在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则必须太太签字同意,否则办不下产权证。

  贷款必须配偶签字

  银行贷款部人士说道,抵押贷款,即便本人有还款能力,也要配偶签字同意才行,否则银行不予贷款。既然是本人独自贷款还款,为何还要老婆同意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签署一方的姓名,也属于共同财产。

  正因为凡婚姻内购买的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银行为了防止一方无力偿还,需要另一方负责接盘的风险,要求借款人必须先经配偶同意。

  “老婆”成为关键角色

  由于购房资格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所以购房办理过户手续时,就需要录入夫妻双方的信息,并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证件。这就是关键所在。

  咱们先来看看买房的整个流程:看房--签订居间合同--核验购房资格和房源--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签。买家申请的贷款批下来之后,去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局纳税,再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后获得房产证。拿到产证之后,购房人需要携带产证去银行作抵押,银行再将尾款放给开发商。

  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只需一方携带配偶的有效证件的原件交由登记中心进行验核,但在房屋所在的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需要当事人本人以及配偶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北京也是如此。但其他城市的过户流程和相关政策或略有不同。

  所以问题就出现了,夫妻中的只要有一方具备购房资格,就可以通过审核。如果有资格的一方不是你,而是你老婆,但是你又不想让老婆知道买房这事,而去找“托”,怎么办?

  因而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交易中心会要求购房人夫妻双方提供有效证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据说即使买到了房还没完,能否最终获得产证,也取决于你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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