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外调解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3

  1、诉外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吗?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2、诉外调解的意义

  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

  3、哪些人参与离婚调解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参与调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加调解,往往会在调解中起到决定性影响。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2)当事人的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及其他问题的调解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

  4、离婚诉外调解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

  (1)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2)离婚诉讼内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5、调解的结果

  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 www.zlzlawyer.com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