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判离吗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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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是2012年圣诞节经媒人介绍相识,在2013年1月31日举行仪式,于2013年11月18日补办。2014年7月,吴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吴女士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张先生处处要求她以张先生的母亲为中心,稍有不顺,就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她2014年2月14日生育女儿后坐月子期间,被告不仅不照顾她,还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双方关系日趋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张先生辩称:吴女士说的都是假话,坐月子期间,他十分照顾吴女士,没有辱骂和殴打吴女士,他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后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婚姻生活自然能幸福美满。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声称被告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但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驳回了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吴女士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吴女士和张先生双方和好,吴女士撤诉。

  【案件分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该咋认定?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数种情形。本案中,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后已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是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的。双方之所以在婚后生活中产生矛盾,主要还是因为婆媳之间在一些家庭琐事上存在误会,而被告面对母亲和妻子之间的误会不能妥善处理,也导致家庭矛盾的加剧。

  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不少见,离婚并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当相互谅解、善待对方,这样夫妻感情才能进一步加深。被告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妥善处理妻子与母亲的关系,这样家庭关系才能更融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分清是非,找出最符合法理的婚姻问题解决之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时,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3.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如qq等,但这种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不会采信。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5.传真

  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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