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思想文化、生活环境等差异导致涉外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可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进而直接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即可,那如何处理涉外协议离婚呢?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规定的更加严格,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呢?
一、如何处理涉外协议离婚
1、需要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婚姻,也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离婚。
二、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5)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2、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