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离婚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律师 时间:2016-10-28

  大家都知道结婚需要双方到场,而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的原则中,也要求夫妻双方都到场,否则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受理,也就是协议离婚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离婚的原则,

  一、离婚原则

  离婚的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

  (一)在时间上,离婚只能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不存在离婚。

  (二)在主体上,离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提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主张。

  (三)离婚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或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结婚证的违法婚姻,都只能通过申请撤销、宣告无效程序来救济,而不能通过离婚来解除。

  (四)离婚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离婚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私下“事实离婚”并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原则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指导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补救法律漏洞的作用,是婚姻法基本原则在离婚过程中的具体发映。

  二、协议离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须遵守如下原则。

  (一)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愿意来决定是否离婚,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新中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认识和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准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婚姻问题,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原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只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或一方请人代理均不容许。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这是对自愿离婚的有力保障形式。

  (三)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原则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达成妥善安排的协议,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存在争执,就不能申请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

  (四)登记发证原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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