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要抚养费,可变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丽珍 时间:2016-09-05

  离婚时,协议约定一方承担抚养费,还可以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吗?

  协议可以变动吗?

  《裁判文书网》的一件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可否起诉,协议可否变动。

  夫妻离婚时协议,孩子归男方抚养,且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但是孩子随父亲生活期间被查出患肾病综合症,求医治疗花去巨额费用,现仍继续治疗,父亲已经承担不了,母亲不愿给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向母亲索要抚养费。5月31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晓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林杰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

  案情:

  2014年12月2日,原告林杰之父林志强与被告晓方在科左中旗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林志强抚养原告林杰,抚养费自理。但随着原告年龄增长,支出也增多,且原告林杰在2015年10月5日查出患肾病综合症,治疗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原告林杰的父亲林志强自己已经支付不起,随后要求林杰的母亲晓方支付抚养费,但是被告晓方称协议约定由孩子父亲单独抚养,自己不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父亲林志强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晓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晓方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晓方辩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方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林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每月给付500元的抚养费,如果原告非要坚持让自己承担抚养费的话,只能每月给付200元。

  判决: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在其父母离婚时协议由父亲林志强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但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母亲晓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尤其婚生子林杰现患有严重疾病急需治疗需要巨额费用,仅靠其父亲单方独立承受无法及时完成拯救子女生命的重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被告又无固定收入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为宜。

  分析:

  离婚协议对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之后情况有变动的话,比如孩子生病、上学、当地生活条件变动等,孩子是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尤其是不直接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的。因为,父母与孩子的亲情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消除,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力和义务。

  此外要注意,抚养费支付多少,也是有所考量的,并不是你要多少,法院就会判决对方给付多少,法院会从对方的收入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需要状况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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