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9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时限给予区别对待。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的,原则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不得再以原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过错行为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原因主要在于,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中,应对离婚理由具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不要求损害赔偿,应当视为其已经自动放弃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不得再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2、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应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种情况是无过错方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均不同意离婚,因此也就无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其在判决离婚后再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另一种情况是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中提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先对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可对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判决;若调解不成,则应通知无过错方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无过错方对损害赔偿请求享有上诉的权利和机会。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予受理;但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反诉作为完整的诉,具有诉的要素,是为了能在一起诉讼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全面、终局地解决,而离婚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附带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不能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即该项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此不构成反诉。

  相关知识:

  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产生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强调的是,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一方”有上述过错,而对方没有过错,否则,如果夫妻“双方”都有上述过错情形的,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相互之间不发生该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妻有权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害配偶权;但可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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