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创立的公司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1

  摘要:离婚时夫妻共同创立的公司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共同创立的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介绍。

  根据司法实践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根据其性质股份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如果设立的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股份,双方继续经营该公司;也可以经双方同意,一方将其享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取得转让收益,另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双方既不能继续共同经营该公司,也不能协商一致将一方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或因无第三人愿意受让而转让不能,则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双方可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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