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自书遗嘱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30

  摘要:现实生活中的自书遗嘱,不少是随便一写,不是缺少“遗嘱”两字,就是没有遗嘱人的署名和日期,导致该遗嘱无效。那么完整、有效的自书遗嘱怎么写?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讲解。

  从形式上来说,遗嘱主要有三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条件允许,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规定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在立自书遗嘱时,务必谨记以下三个内容:第一,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尽量不要打印,因为打印遗嘱难以直接判断遗嘱为被继承人亲自书写还是他人书写;第二,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亲笔签名表明其认可遗嘱内容,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须立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以避免出现时间不准确而发生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无法确定最后所立的遗嘱。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 (现住上海市 弄 号 室,手机 )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 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由上可见,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自书遗嘱虽然内容简单,但实践当中却常常因当事人书写不规范而被判定无效。因此,建议立遗嘱人尽量在律师指导下书写,并由专门机构保存,这样既保证了遗嘱合法有效,又能免去保存方面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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