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9

  摘要:婚姻法第32条规定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那么,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条件是什么?请看下文。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在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方面列举了6种情形,其中之一即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构成这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事实要件:(一)夫妻感情不和;(二)分居2年以上时间;(三)夫妻感情不和是分居的原因。上述三个事实要件各指向一个事实,法官在审理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时,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这三个案件事实要件进行审核,从而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在调解无效后,继而判决准予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结婚后非因客观原因而长期不能同居生活,且分居已达2年以上时间,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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