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能要回酒席钱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9

  摘要:解除婚约,能要回酒席钱吗?酒席钱是给婚约当事人以外的人置办酒席而产生的花费,法院一般不予返还。只能双方协商返还。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介绍。

  咨询:我是婚约财产纠纷中的男方当事人,我为了订立婚约给付了女方不少彩礼,包括三金、打发亲戚的钱、压箱钱、酒席钱等。其中酒席钱有1万元。现在我们在同居中感情不睦,要解除婚约,请问我能要回酒席钱吗?

  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时间不长的,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的,男方要求返还,法院一般应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没有作任何花费,只是存在自己手上用的,一般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彩礼,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

  但是,为女方添置衣服的钱,给付数额较小,一般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正当花费,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而作为酒席钱,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要请客,酒席宴请收取的礼金也不完全是这次婚约产生的结果,有过去的人情和感情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因素。酒席钱是给婚约当事人以外的人置办酒席而产生的花费,男方一般应当承担这笔开支。作为农村习俗,男方给付酒席钱是一种情理,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对酒席钱要求返还请求。当然,调解和特殊情况例外。(来源:中国法院网)

  知识延伸: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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