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8

  摘要:有效婚姻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那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介绍。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禁止结婚的条件有:

  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的,即使取得结婚证书,婚姻也是无效的。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要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理撤销婚姻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间:

  a.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b.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被撤销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

  2、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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