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那些事!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2

  摘要:涉外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下面由北京涉外离婚律师通过两个案例跟大家说说涉外离婚那些事!

  案例一

  小雯与小刚都是大连人,他俩是高中同学,后又在大连的同一所大学读书。大学毕业后,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工作,小雯则到日本留学。2008年12月份小刚到日本出差,小雯与小刚在日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小刚父母出资50万元、小雯父母出资30万元,用小刚的公积金贷款100万,在大连中山路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小雯硕士毕业后,留在日本工作,多次要求小刚也到日本工作,而小刚在大连某软件公司做得也非常好,很快就成为部门负责人,不愿意到国外发展。长期分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由于双方婚后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在房屋归属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去年5月份,小雯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平均分割住房。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小刚所有,小刚给付小雯住房补偿款50万元。

  案例二

  大连的李女士与日本的山田2007年在日本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山田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在大连购买了一套住房,平时由李女士的父母居住。去年,李女士与山田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处理在大连的住房。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回大连定居,山田便从日本到大连,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割二人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经法院委托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4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该套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山田房屋补偿款70万元。

  对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但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小雯与小刚离婚后,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在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后,依据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相关协定,该离婚判决在日本就能够得到承认。

  而关于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居住在国外的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在中国国内的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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