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解析,相关热门问答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25
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双方在离婚事件的诉讼中,原告既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离婚后1年内可以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判决双方当事人的事实,然后判决。那么,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本律师带您了解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那么怎样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其实,符合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体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二、相关热门问答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格式有哪些要求?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5、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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