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方因强奸罪猥亵罪被判刑在押,经安嘉所张律师帮助调解快速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8
导读
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一段不幸的婚姻只会带来痛苦,趁早脱离才是良策,很对女性不愿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考虑到孩子,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殊不知比起单亲家庭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孩子的影响更大。本案中的丈夫的违法行为导致妻子心灰意冷,最终决定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下面我们来看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快速离婚。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 朱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冯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朱女士与男方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女儿出生。双方本来夫妻关系和谐,家庭美满。2016年,男方在桥洞下强制猥亵妇女时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期间,男方主动交代几年前在路边花丛中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男方有期徒刑4年。现原告朱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自愿高婚;
       二、高婚后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所生之女冯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双方无共同存款、股票债券,无共同债务;
       四、现在原告处,被告冯某名下汽车一辆(宝来牌车牌号为京XX)归被告冯某所有(已执行)其余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五、坐落于北京市某某区XX号住房一套离婚后归原告朱某所有,所余贷款由原告朱某自行偿还,原告朱某于2018年10月1日前给付被告冯某房屋折价款100 万元;
       六、原告朱梅于十日内将手机两部(小米、魅族)归还被告冯某;
       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 朱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冯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朱女士与男方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女儿出生。双方本来夫妻关系和谐,家庭美满。2016年,男方在桥洞下强制猥亵妇女时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期间,男方主动交代几年前在路边花丛中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男方有期徒刑4年。现原告朱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结语
夫妻离婚如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而诉讼的过程通常是及其耗时的,且一次起诉未必判离,二次起诉需要等到六个月之后。本案当事人在张丽珍律师的帮助下,与男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离婚纠纷,且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婚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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