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的进化史,相关知识问答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21
《婚姻法》的历史时间演变体现了新老我国政党的变换,体现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环顾未来,《民法典家庭婚姻编(议案)》也已经决议的道上了,相信未来朗诵新中国成立第一季《民法典》问世的那时候,在我国家庭婚姻规章制度将更为地完善。下面由我来为大家总结我国《婚姻法》的进化史,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我国《婚姻法》的进化史
(一)1950年《婚姻法》——向封建婚姻制度说不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而后,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毁,广大群众普遍树立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二)1980年《婚姻法》——“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在起草时,成为争议最大的一条。有人引用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忠于爱情,不能轻易离婚。最终的立法方案还是决定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
   这其实反映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三)2001再次修改《婚姻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2001年,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并沿用至今。
   新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如新《婚姻法》新增一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四)意义
       《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放眼将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正在审议的路上了,相信未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的时候,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将更加地完善。
 
二、相关知识问答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登记条例》、《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等等。
 
       上文就是本律师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我国《婚姻法》的进化史,相关知识问答,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致电本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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