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么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4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交际圈越来越广泛,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但是跨国婚姻往往会因为性格不合、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产生裂痕,最终双方都没办法生活在一起选择离婚,那么跨国离婚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涉外离婚首先要知道离婚双方的国籍情况,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也不同,具体如下:
1.1、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A、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B、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1.2、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
1.3、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二、涉外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1、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和地方政策都不相同,通常情况下案件处理的周期也会比较长,导致客户的离婚成本也比较高,所以如果涉及到涉外离婚的问题,建议咨询有相关成功经验的律师,本所处理过各种涉外离婚官司,如果有涉外离婚方面的任何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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