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么处理,双方的财产分割方式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5
1、涉外离婚怎么处理?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2、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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