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如何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27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那么涉外离婚如何处理呢,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涉外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涉外离婚如何处理?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离婚要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一)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

  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涉外离婚如何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涉外离婚处理起来相对麻烦,手续也繁琐。涉外离婚最首要的还是要确认好管辖问题,要去哪个法院起诉是很重要的,其次我们要准备好准备哪些资料,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的话,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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