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的法院起诉离婚吗,法院可以受理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06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寻找异国籍的伴侣,涉外婚姻的接受度日益升高,如果涉外婚姻夫妻关系破裂,可以起诉离婚,那么涉外婚姻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的法院起诉离婚吗,法院可以受理吗?接下来就让本律师以经典案例来进行讲解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涉外案件管辖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招待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典案例
1.中国首例涉外离婚案
  如今,涉外婚姻在中国早成平常事,涉外离婚自然也不足为奇。不过,涉外离婚发生在一百多年前的中国,可就是一件大事了。
  1899年,广东长乐县(今五华县)人李芳中秀才后,自费留学英国,后与英国一银行职员卜尔莉热恋结婚。卜尔莉之父是当地巨富,膝下无子,希望女婿继承家业。然而,李父却热衷功名,连连催促李芳回国应试。父命难违,李芳遂携洋妻回乡。
  李芳不负父望,最后官至大理院推事,离父别妻去当他的官,而卜尔莉哪堪空守闺房?她要求随夫赴京,遭拒绝。洋小姐不甘寂寞,与一男仆日聚夜欢。
  李父十分气恼,而卜尔莉觉得无法再呆下去了。 李芳深知岳父是巨商,得罪妻子,无异得罪洋大人。如果惊动朝廷,怪罪下来,岂不身败名裂?他只得贿赂顺天府尹堂大人出谋,尹堂大人告之应诿“水土不服,风俗难合”为由离异。通过顺天府、外务部和英国公使馆协调办理了离婚。 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涉外离婚案。
2.首例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的离婚案
  2004年,美国公民威廉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与远在美国的妻子卡卓尔离婚。据悉,此案是首例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
  威廉与妻子卡卓尔1993年在土耳其结婚,随后双双前往美国取得美国国籍。2001年,威廉携一子一女来到重庆。
       威廉在诉状中称,由于妻子卡卓尔性情怪异,婚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加上卡卓尔有暴力倾向,导致感情破裂。从2001年3月以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均未互相探访。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原因,威廉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有困难,因此向居住地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即可以了解到真实案件中对于涉外婚姻的处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您可以查看涉外婚姻的定义以及离婚办理相关处理原则。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请致电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