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分析,相关知识问答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02
外国婚姻在现代社会很少见。《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该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该国最后一个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疑问,下面就由本律师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权如下: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涉外离婚法律文书怎样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关于涉外婚姻的办理,一方居在我国,一方在外,如果离婚是在基层法院还是中院?需要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吗?
       是当地人民法院,不必去中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本律师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以及相关知识问答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大致的了解,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国内离婚方式还是涉外离婚方式都是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致电本律师,我会为您答疑解惑。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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