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认可国外人民法院的离异裁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就彼此消除夫妻关系的裁定做出判定,裁定中有关婚后财产的切分、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层面的裁定不可在申请办理范围内,人民检察院亦不对于做出认可的判定。下面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申请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相关热门问答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相关热门问答
(一)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是哪个?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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