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材料有哪些送达的方式呢,相关知识问答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28
现在的年轻人离婚率颇高,其实多数人也是不像造成这种结果的,但是迫于现实的种种原因不得不选择离婚。而诉讼离婚需要提交很多材料,对于涉外离婚需要的材料就更多了。那么涉外离婚材料有哪些送达的方式呢,相关知识问答有哪些?接下来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离婚材料有哪些送达的方式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涉外离婚找不到对方人,离婚文书要如何送达?
       法院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直接涉及到涉外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送达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涉外离婚材料有哪些送达的方式呢,相关知识问答以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等等相关法律知识。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或留言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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