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小孩抚养权如何判决、变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4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随之而现,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少。不少夫妻是因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但也有一些夫妻是因为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推卸责任。那么通常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会如何判?判决后,如果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想变更孩子抚养权,又应该如何操作呢?下面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1.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1.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1.1.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1.1.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1.1.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1.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2.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2.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1.2.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2.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在满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之后,接下来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变更从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1、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2、如协议不成,可通过打官司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向法院起诉抚养权变更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四、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
变更孩子抚养权主要指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丧失。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则会依法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只要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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