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继承篇变化怎样解读(一)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04
对于亲人的去世,相关的直系亲属是可以对其的遗产进行继承。但在实践中在继承过程中就会因为继承不当产生纠纷。近日两会召开。民法典即将诞生。对于继承方面的内容也有所改变。接下来就由张丽珍律师为大家介绍关于2020民法典继承篇变化怎样解读的相关内容。
 
一、扩大遗产范围
  原来的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的生产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的合法财产也多种多样。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已经跟不上当下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
  如今根据公布的草案来看,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的方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为何如此修改,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文字表面看比较落后,家禽、牲畜等以前非常重要的私人财产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对象了,再不修改就有点不太符合我国当下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如果还采用列举式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游戏账户算不算遗产?汽车牌照算不算遗产?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例举出来的遗产范围一定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那么对于当今人们最重要的遗产是哪些?
  而概括式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是遗产。当然,这同时也给司法带来了自由裁量权,到底某个物体或者虚拟财产属不属于遗产,可能在立法上就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
 
二、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草案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第九百一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六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继承法虽然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终究还是属于私法领域。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这种思想在本次草案中就得到了体现。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坚持一定要手写,不能打印;坚持只能书面不能通过数码技术记录,就无法紧跟时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三、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
  这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文一直以来为学界强烈批判,因为这种想当然的父爱主义给继承制度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比如,一个人奄奄一息,在临终前他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但是按照原来的继承法,这几乎不可能。
       等到公证人员来到病房的时候,被继承人估计早就撒手人寰了,实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次修改中,不仅增加了遗嘱继承的种类,还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真真正正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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