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家事规则即将发生什么变化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03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婚姻家庭中的一些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那么,《民法典》对婚姻家事规则即将发生什么变化?下面张丽珍律师将为大家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婚姻家事规则即将发生什么变化
一、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再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六、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七、收养最多两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八、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九、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8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综上所述即为张律师对于《民法典》对婚姻家事规则即将发生什么变化的问题的整理及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不妨直接致电进行法律咨询,张律师会为您排忧解难,竭诚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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