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分配细则有哪些,离婚财产分配后可否反悔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21
众所周知,现在的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的程序,自然避免不了财产分割的问题,财产分割的问题也是离婚程序最为迫切的。那么,离婚夫妻财产分配细则有哪些,离婚财产分配后可否反悔?下面由张丽珍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夫妻财产分配细则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配后可否反悔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反悔: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起诉离婚的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怎么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其他协议一样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当事人双方的详细个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2、财产形成的原因及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现状及分割方式;
  4、分割后财产的转移条件及方式;
  5、价格补偿及债务问题
  6、违约责任等。
  在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首先需要考虑夫妻财产有哪些,在起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切忌笼统的描述语言,如,夫妻一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异议等等。
  最重要的是,在最后需要加上违约责任,及约定好的分割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责任的,需要承当违约的责任,必要的惩罚措施可以保障协议的履行。这样明确的是,一方对协议条款有反悔的,可以主张对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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