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的证明及材料有哪些
1、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二、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书范本
承认外国法院离 婚判决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姓名:(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承认国法院年月日的离 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问题的规定》,现向贵院申请承认离 婚判决,请依法裁定。
此致
省市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国法院年月日判决书副本、证明判决书生效的文书及中文译本各一份;
2、国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
三、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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