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算作承认,离婚之港澳台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8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多样的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婚姻的时代,在年轻人选择结婚后因各种不同矛盾最后婚姻破裂,此时若办理离婚手续,伴侣若非大陆人,比如香港人,此时又该如何处理,下面张丽珍律师为大家带来香港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算作承认,离婚之港澳台诉讼管辖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香港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算作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2、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4、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二、离婚之港澳台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就是张丽珍律师对香港对外国离婚判决怎样算作承认,离婚之港澳台诉讼管辖是怎样的的问题做出的分析与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请直接致电或留言咨询张丽珍律师,张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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