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哪些离婚判决不予承认,承认外国判决有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7
在我国对于涉外婚姻的离婚判决是较为复杂的,因为不仅仅要注意我国的先关法律规定,还要考虑配偶一方的国家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那么,外国法院哪些离婚判决不予承认,承认外国判决有哪些条件?下面张丽珍律师将为大家做出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外国法院哪些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什么规定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6号法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的几点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院都应当受理;
2、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3、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三、承认外国判决有哪些条件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2.判决已经生效。  
3.诉讼程序公正。  
4.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5.不存在"诉讼竞合"。  
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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