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是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何时是承认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6
现在有许多的涉外婚姻是在国外缔结的,或是在国外判决离婚的,其中有些外国判决会出现不予承认的情形。那么,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是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何时是承认的?接下来就由张丽珍律师来为大家做出问题的整理和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是不予承认的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与美国在民事和商事上没有建立司法协助,也未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美国某州的判决是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生效的。这种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要件,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对美国某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予承认。这是对我国公民权益的实际保护。
 
二、外国法院判决何时是承认的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系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接着就提出如何执行这一判决的问题。判决的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只有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提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意味着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某些外国判决来说,只须承认就足够了。
 
       综上所述即是张丽珍律师整理的有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哪些情形是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何时是承认的”的相关的法律知识,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或是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电话或是留言进行咨询,张律师会耐心解答您的困惑,竭诚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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