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咨询律师:离婚房产分割要关注哪些问题,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05
在日常生活中,若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要就房产进行分割的,要看房产是否是双方共同出资或者还贷,如果是单方全额出资或还贷的则不分割该房产,那么,最新离婚房产分割要关注哪些问题,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规定?接下来就由张丽珍律师来为大家解答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财产怎么处理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以前对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局面被打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购房时,只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该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只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该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二、最新离婚房产分割要关注哪些问题
  1、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2、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3、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5、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就是安嘉所张丽珍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最新离婚房产分割要关注哪些问题,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何规定”的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大家还应多了解这方面的变化,若有疑问,可以致电张丽珍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张律师会为大家做全面准确的解答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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