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保护要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4
总则
要点1: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要点2: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要点3: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要点5: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点6: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家庭保护
要点7: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10类监护职责,包括: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要点8:具体列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11类禁止性行为,包括: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要点9: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要点10: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要点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要点12: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要点13: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要点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保护
要点15:完善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学校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要点1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要点17: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要点18: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要点19:规定校园安全的保障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要点20: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点21: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要点22:增加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点23: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要点2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