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政府司法对未成年保护要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0
政府保护
要点51: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要点52: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要点5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要点54: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
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55: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要点56: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57: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要点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年成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接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要点59: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要点6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要点6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要点62: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要点63: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要点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6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要点6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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