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到哪里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程序带什么资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18
我国法律法规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那么,最新到哪里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程序带什么资料?下面就由张丽珍律师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及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新到哪里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理收养程序带什么资料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请;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2寸照片各1张,合影2寸照片2张。
 
三、收养应满足什么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综上所述即是张丽珍律师整理的“最新到哪里办理收养手续,办理收养程序带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其实收养就是被他人领养,从而被收养人作为子女进行抚养成人行为举止,还有一种是,将子女送出给他人抚养。这种情况的收养人应该只限于长辈,被收养人也应当限于是晚辈的存在。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问题或是需求,可以直接致电或是留言进行法律咨询,张丽珍律师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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