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17

我国的法律有规定,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有子女探视权的权利的,陪伴子女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大家也比较关心探视权次数的问题,那么,夫妻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一方不让探望子女该如何解决?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夫妻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一方不让探望子女该如何解决

  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三、民法典中孩子的探视权包括哪些人

  民法典中只规定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父母外,可以探望子女的有还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了探视子女的方式,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在线或者来电咨询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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