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收养的女儿可以归我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6-05

这是一个离婚率高发的时代,夫妻之间在相处之中会产生很多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然后引发依稀记得的争吵,最终走向离婚,那么离婚后收养的女儿可以归我吗?下面就由张律师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及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离婚子女抚养权有哪些确定方式?

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有哪些确定方式?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父母协商确定;二是由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

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父母双方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给付。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父母双方也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尊重该协议,除非该协议对子女生活有明显不利的影响。

总而言之,协商确定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选择,只有在父母双方在此问题上协商不成时,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不能处理好的话,那此时就不会允许夫妻离婚。而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也就是支付抚养费,通常情况下是用月收入的20%-30%作为孩子抚养费的。

以上就是离婚后收养的女儿可以归我吗的相关知识,综合上面所说的,孩子的抚养权是由父母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只有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那么抚养权就会判给那一方,而另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到安嘉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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