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安嘉律师 时间:2023-07-19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模式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很多女人结婚生子后,没人帮忙带娃,经济条件不允许请保姆,于是被迫做起了全职太太,全身心投入到家务劳动中。

其实日常生活中看似不起眼的家务劳动,全部放在一个人的身上,也需要不遗余力的付出。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她不仅是一个厨师,一个保洁阿姨、一个保姆,同时也要兼任一个教师、一个医生的的工作......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看不到她们的付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认可他们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价值,觉得全职太太创造的价值完全不少于在外工作的男人。

那么她们付出这么多,在离婚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全职太太在日常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就是所谓的家务补偿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全职太太的日常家事劳动价值。

适用条件

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把权利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在当事人未提出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经济补偿请求权须在离婚时提出。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以后,一方再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样规定,有助于促使双方尽快解决争议,尽早投入新的生活,开启新的人生。

负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付出劳动的同时,还会压缩自我发展的空间,付出了更多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成长机会。长时间脱离职场,自身的社会价值随着时间的流动已经消磨殆尽。

在外拼事业的一方在社会竞争中不断地实现自我价值,这种价值可以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这才是最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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