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最大的区别在这!
来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作者:安嘉律师 时间:2023-12-22

在我国,城市里的年轻人,在结婚前会选择同居一段时间,而在许多偏远山区或者农村,有一部分原因导致男女不能及时领结婚证,但是会先办酒席,而后一起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那事实婚姻和同居是由地区来区分的吗?其实不是的,今天就来聊聊“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

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时间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之后,男女双方须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满足结婚实质条件:男女双方必须都符合结婚条件的要求。

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彼此之间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同居关系

无效的“事实婚姻”,未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可以接受遗赠,或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于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视为“同居关系”。

例如:摆了酒席但未领结婚证、两位中老年人搭伙过日子但未领证等这些同居行为,均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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